公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0-13 字体: []

案例一:广元市昭化区道角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5月17日,根据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转办线索,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昭化区道角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位于昭化区王家镇晋贤村的肉鸭养殖场,于2023年4月以来,利用黑色硬质塑料管将溢流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厂区雨水渠、泄洪沟,同时利用养殖场下方山林两处未落实防渗措施的土塘内贮存,贮存量约3000立方米,土塘有多处溢流口和渗漏点。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8月14日, 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8月24日,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9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正式复产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废气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4.8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眉山市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水体倾倒其他废弃物案

2023年5月16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S301线旺苍县檬子(南江县界)至天星(朝天区界)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挖掘机将山体爆破产生的工程弃渣倾倒至东河水体,经三方公司勘测,河道内工程弃渣长度为86m,平均宽度为占地线以外2m,平均高度为1.5m,实测总量约为258m3,约为413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剑阁县木马镇云沐农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案

2023年6月8日,根据审计有关线索,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云沐农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林调通”系统查询并现场开展勘验调查,发现该农庄修建的经营性设施均位于木马镇云顶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距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直线距离约300米,该农庄南侧区域修建1栋休息厅、7间茶楼、11个户外凉亭、5间集装箱式雅间和北侧建设的1座接待大厅(含咖啡厅、茶坊)、1间天幕星空酒店、1个露天泳池、1个卫生间、1个观景平台。

该农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8月17日, 依法对该农庄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7月3日,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广元市鑫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轮式装载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2-PH100455)在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光荣村的原料堆场进行装载作业,经现场检测尾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9月13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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