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01 字体: []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要求,自2023年101日开始,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一、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适用标准

请广元市市域内满足上述条件的排污单位,认真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具体要求,及时依据本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三、实施方式

2023年10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时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2023年10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请于2025年6月底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四、主要责任

各排污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主动申请排污许可证,要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许可核发部门将加强指导服务,对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等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加强证后执法监管。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需要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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