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2-25 字体: []

案例一:剑阁县鹤龙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案

2023年7月20日,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鹤龙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剑阁县王河镇拓坝村(原拓坝乡银河村村委会)的生猪养殖项目,建设的2栋圈舍、1栋生活办公用房、化粪池、暴晒池等设施,均位于剑阁县母猪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11月30日, 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苍溪县钟浩永鑫家庭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环境污染案

2023年4月1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苍溪县钟浩永鑫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在苍溪县陵江镇钟浩村三组的生猪养殖场,畜禽粪污在还田利用过程中,配套的消纳土地未及时翻耕,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外环境。

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 依法对该农庄作出罚款6.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剑阁县王河镇永德页岩机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3年4月24日,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王河镇永德页岩机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四川省天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大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2023年5月8日,四川省天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天环监字(2023)第0408号),比对监测结果表明:所测二氧化硫、流速比对监测结果显示为不合格,不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8月7日, 依法对该机砖厂作出罚款4.5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广元市泓鑫机砖有限公司(原旺苍县蓉兵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2023年6月2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泓鑫机砖有限公司(原旺苍县蓉兵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系广元市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发现该公司在旺苍县嘉川镇(原尚武镇)自来村3社的年产3000万匹页岩砖生产项目,自动监测站房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和数采仪设备处于关闭状态、自动监测设备内进样管线处于断开状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9月4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2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青川名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2023年6月5日,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名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青川县清溪镇魏坝村四社的砂石加工项目,于2023年6月4日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回用管道和泄压阀间的接口破裂,回用管道水压过大,造成废水外喷。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也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部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广元市昭化区鸭浮碎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案

2023年7月17日,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昭化区鸭浮碎石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碎石场在广元市昭化区鸭浮村四组的砂石加工厂,原料堆场未落实雾炮喷淋、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原料堆场积尘严重,且砂石破碎环节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雾化降尘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 依法对该碎石场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旺苍县南凯矿业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案

2023年10月3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旺苍县南凯矿业有限公司废石堆场不规范,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堆存废石、污泥900余吨,废石堆场未建设截水沟(防止雨水渗入),原建挡墙部分已被废石覆盖,粗加工车间废石临时堆场也未建设截水沟,污泥堆存处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81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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