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3 字体: []

案例一:广元市联益页岩砖厂所有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08025510154)排放尾气超标案

2023年12月26日, 组织对广元市联益页岩砖厂所有,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金柜社区一组的成品砖堆场进行装载作业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08025510154)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尾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

该砖厂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8日, 依法对广元市联益页岩砖厂作出罚款0.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砂石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案

2024年4月11日,群众致电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广元督察组反映“江口镇新禾村砂石加工厂有关环境问题”。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赓即赴现场调查发现,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江口镇新禾村二组的砂石加工项目成品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砂石物料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排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 依法对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苍溪县彬鑫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收集、处置养殖粪污案

2023年11月1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通过无人机巡查,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苍溪县彬鑫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在苍溪县陵江镇九宝村六组的生猪养殖项目,畜禽粪污在还田利用过程中,田地未及时翻耕,导致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外环境。

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2月1日, 依法对苍溪县彬鑫家庭农场作出罚款0.8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四川瀚亿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射线装置案

2024年1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苍溪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通知书,移交四川瀚亿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射线装置案。经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四川瀚亿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苍溪县龙王镇中心卫生院销售了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设备(型号MTP65-C)。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 依法对四川瀚亿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广元腾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月22日,根据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元坝镇人民政府交办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昭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元腾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昭化区元坝镇金花村六组的生猪养殖场,利用黑色硬质塑料管,将囤积的养殖废水通过水泵提升至场区后山瓦窑河处溪沟内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开展勘验,同时对外排的养殖废水以及上下游溪沟水质分别进行采样监测,经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该公司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已排放至当地溪沟,且已对当地溪沟水质造成影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 依法对广元腾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3年11月7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大队开展砂石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将产品(砂)露天堆存,2023年3月以来,矿区北侧和东北侧堆存砂约3000吨,面积约600平方米,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 依法对旺苍县锦源钙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剑阁县福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应急方案

2024年1月10日,剑阁县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剑阁县福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流入嘉陵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对沉淀池进行清掏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沉淀池外沿破损,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致使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溢流至下方嘉陵江支流龙潭子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 依法对剑阁县福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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