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六批 2018年12月6日)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12-06 分享:


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盖章)                                                                                                                                        (第二十六批  2018年12月6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510000201811280045 广元市剑阁县 仙泉水生动物繁殖有限公司反映:四川路桥第三项目指挥部的爆破工程造成该公司大鲵驯养繁殖场水质被污染,导致大鲵繁殖能力下降、死亡,其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元市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 关于信访反映“四川路桥第三项目指挥部的爆破工程造成该公司大鲵驯养繁殖场水质被污染,导致大鲵养殖能力下降、死亡”问题,不属实。
2014年10月20日,剑阁仙泉公司法人艾明才,以西成铁路客运专线仙女岩施工爆破及噪声污染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损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开庭审理,作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广民初字第138号)以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诉讼请求。艾明才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终审判决的决定。艾明才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38号),以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
2.关于信访反映“其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不属实。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裁定:四川路桥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驯养的大鲵繁殖能力下降、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四川路桥公司对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属实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晓军;                   责任单位: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剑阁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书记梁丽明,剑阁县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强化交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督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在建项目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维护绿水青山自然和谐。(完成时间:常态化开展)
(二)强化河道监管。
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常态化保持上寺乡猫儿村仙女岩,河道干净舒适绿色环保,由上寺乡政府负责加强河道维护,及沿河水泥路路面管理,以乡村振兴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完成时间:常态化开展)
2 X510000201811280046 广元市利州区 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臭味难闻、噪音污染、废水污染等情况,居民希望其搬离居民聚居区。 广元市 大气,噪音,水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信访反映“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臭味难闻”问题,属实。
广元市城区莲花定点屠宰场有屠宰车间约400㎡,待宰圈舍约1000㎡,平均日常屠宰量约40头,生猪在待宰圈静养期间(约24小时)和屠宰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和粪污、内脏等废弃物,产生的猪粪和猪体味,随着空气扩散,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2018年1月31日、11月26该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硫化氢、氨达到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18年11月30日利州区环保对该屠宰场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天环检字(2018)第407号)显示,氨、硫化氢达到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关于信访反映“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噪音污染”问题,属实。
经调查,广元市城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夜间屠宰作业赶猪时会有猪叫声,同时作业时设备运行有噪音产生,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于2018年1月31日、11月26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声达标,2018年11月30日,利州区环保局对该屠宰场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天环检字(2018)第407号)显示,噪声达标排放。
3.关于信访反映“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废水污染”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场内污水实行零排放,污水经三级污水处理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污水清运车转运用于农灌。经核实,2018年9月至11月底,该场共转运13次共52立方米污水用于农灌。
属实 责任领导:利州区政府副区长梁培利;                         责任单位:东坝街道办事处、利州区环保局、利州区农业局;                                            责任人:利州区农业局局长杨洪文、利州区农业局副局长王志江、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尧帅、利州区环保局局长谭德春。                                          (一)关于“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臭味难闻”的问题。
督促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毒冲洗,减少臭味散发,同时购买芳香类除臭产品置放于待宰圈舍,并及时更换。(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广元市利州区莲花定点屠宰场存在噪音污染”的问题。
加强对屠宰场工人及猪肉产品经营者及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一方面不要大声喧哗,另一方面在与生猪接触时,尽量避免产生猪叫声。屠宰操作时采取电麻后放血屠宰,机械要勤打润滑油,减少摩擦,同时关好门窗,减少噪音传播。(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关于群众反映“居民希望其搬离居民聚居区”的问题。
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1.该区域已纳入广元市城区城市发展规划,利州区政府按规划进程做好征迁相关工作。(完成时限:按规划有序推进)
2.利州区环保局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加大环境监测频次,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 D510000201811280031 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后坝河有很多采砂场,废水直排到河里,污染河流。 广元市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1.关于信访反映“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后坝河有很多采砂场,废水直排到河里”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2014年以来,恩阳河旺苍县三江镇厚坝村至三江村段共市场配置砂石开采点两处。一是厚坝河砂石厂。该厂位于三江镇厚坝村八组,河道砂石开采权由苟元超于2014年4月在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开采权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该厂业主苟元超2014年4月取得该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后,于2016年7月进场建厂;2016年11月因未依法向旺苍县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被立案调查,2017年1月17日,旺苍县环保局会同县检察院、县水务局和三江镇政府对该企业实施了断电措施,至今未生产,无废水排放。二是麻柳林砂石厂。该厂位于三江镇三江村一组,河道开采权由孙正全于2015年12月10日在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开采权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该厂在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2016年4月进场建厂,2017年10月正式生产(主汛期禁采),建有三级废水沉淀池约1400余立方米,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2018年10月22日,该厂因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防尘网未全覆盖、砂石运输车辆出厂未落实降尘措施,旺苍县水务局向其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改字〔2018〕012号);2018年11月1日,该企业按照旺苍县砂石整治工作会议要求自行停产整治,目前正在按全市砂石行业环保技术规范要求升级改造,预计12月30日前完成。
2.关于举报人反映“污染河流”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查看,恩阳河三江镇场镇段(厚坝村至三江村之间)河水存在浑浊现象。造成河水浑浊的主要原因是在恩阳河三江镇场镇段正在实施两个水利工程。一是旺苍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第五标段位于三江镇场镇,即在恩阳河右岸三江镇场镇段修建堤防等项目,其主要工程措施是河道治理修建堤防2.06公里,新建道路1.95公里。项目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7年11月竣工,但由于拆迁等问题未解决,导致施工期延长,目前仍在施工中。二是旺苍县碗厂河(恩阳河支流)防洪治理工程。该工程位于三江镇场镇,即在恩阳河左岸三江镇场镇段修建堤防等项目,其主要工程任务是综合治理河长1公里,新建防洪护岸堤1.326公里。工程于2018年10月12日开工建设,计划2019年4月10日竣工。目前该工程正在河道内实施基础开挖,导致河水出现浑浊现象。2018年11月29日,经旺苍县环保局对该河流浑浊段工程上、下游分别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Ⅲ类水质,水体未受到污染。
同时,经与上述两个工程施工企业和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工程施工方就近取的河道砂石仅用于工程建设需要,没有将工程用砂运输出工程现场而流向市场,没有私挖滥采河道砂石的现象。
不属实 责任领导:广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浩;
责任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广元市水务局;
责任人:旺苍县政府县长余飞宇,广元市水务局局长赵潜,旺苍县政府副县长谭江,广元市水务局副局长董汉培。                                          (一)关于“广元市旺苍县三江镇后坝河有很多采砂场,废水直排到河里”问题。
旺苍县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依法依规合理配置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河道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行为,落实“两法衔接”工作;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环保宣传和监管,督促采砂企业依法落实环保措施,确保河流水质达标。(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污染河流”问题。
旺苍县持续深入推进河长制,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河流生态。涉水民生工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规范工程实施行为,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 D510000201811280022 反映:11月初反映过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新民村3组博能发电站的污染问题。现在没有任何处理。 广元市 其他污染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群众反映“11月初反映过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新民村3组博能发电站的污染问题。现在没有任何处理”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4日,我市收到省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D510000201811040054号投诉案件,投诉反映博能公司臭气污染、冒黑烟等环境污染问题,11月6日至25日期间,市政府市长邹自景、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谢晓东、市政府副市长方万云等先后率广元市环保局局长赵廷延、广元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淳廷才、利州区委副书记蔺开满、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梁广生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发现博能公司渗滤液处置中心臭气污染和冒黑烟问题情况属实,案件调查组要求博能公司立即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对产生酸臭味的渗滤液处置中心沉定池进行了密闭,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利州区政府加强厂区垃圾运输车辆管理,严防垃圾跑冒滴漏,安排专人对洒落的垃圾、渗滤液及时清扫、冲洗,并对运输垃圾车辆进行消杀除臭。同时市政府责成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利州区政府、广元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严格履职,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加强对企业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为查证博能公司真实排污情况,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7日,两次对博能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厂界噪声、敏感点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均达标排放,烟气黑度小于1级,厂界及敏感点噪声均达标。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又于2018年11月17日夜间至18日凌晨,对博能公司进行夜查暗查,现场查看了公司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现场检查,该公司基本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显示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发现异常情况。
2018年11月30日,广元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博能公司整改进度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核查,该公司正在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各项整改,截至目前,现场反馈交办的10项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9项,剩余1项计划于2018年12月30日完成。一是于11月7日对渗滤液调节池上的盖板查漏并封堵。二是更换更大功率的渗滤液调节池除臭风机,目前风机已进场,正在安装过程中。三是对沉淀池进行密封,安装排气管道至调节池除臭风机入口母管。四是针对地磅秤周围臭气问题从源头抓起,凡是进厂车辆必须车身干净,无抛洒、无滴漏方可进厂,针对问题车辆进行拍照取证上报市城管局,车辆进入卸料大厅后在高峰期卸料大厅安排专人对每辆车辆进行消杀,确保车辆出厂前无抛洒掉落,同时每日对卸料大厅出口到地磅路段、地磅秤下方淤泥进行全面清洗,清扫,确保无一滴滴漏,无一片垃圾抛洒,切实清除臭源。
不属实 责任领导:广元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乔梁;                                       责任单位:广元市环保局;                                   责任人:广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王翠华。                               关于“11月初反映过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新民村3组博能发电站的污染问题。现在没有任何处理问题”。
(一)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按照渗滤液处理站臭气整改方案及时推进各项整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整改,并达到预期整改效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布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邀请周边群众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对群众宣传、讲解企业生产工艺、污染处理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消除群众疑虑。(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严格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暗查夜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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