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2-14 分享:

广环标函2018〕5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四川北新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广元至平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青川县境内)及广元市、青川县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经我局确认,此项目执行以下环保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地表水:项目涉及白龙湖流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Ⅱ类标准,其余执行Ⅲ类标准

(二)大气环境:项目涉及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区域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一级标准,其余区域执行二级标准

(三)声环境:公路两侧红线外30米以内区域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4a类标准,其余执行《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Ⅱ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排入Ⅲ类水域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一级标准, Ⅱ类水域禁排

(二)废气:项目涉及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一级标准,其余区域执行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三、生态环境

(一)生态环境质量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

(二)水土流失以不改变土壤侵蚀类型为标准。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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