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函〔2019〕67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6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单位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各县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和备案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
(三)请各县区、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填报附件1,于2019年1月18日前报送至市环保局,电子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推进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工作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行业推进进度,加快推进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确保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联网。(各县区负责自行监测同志请加QQ群:824484731)
联系方式:伍星3316308
邮箱:259434481@qq.com
附件:1. XX县(区)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自查表
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
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
682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1
XX县(区)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自查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 |
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 |
是否在国家、省平台上传监测数据 |
开展自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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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方案完成情况 |
自行监测开展方式 |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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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编制 |
是否通过审核 |
是否已备案 |
手工监测(委托监测)、自动监测 |
企业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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