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2-06 分享:



广环办函〔2020〕14号

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中共广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新时代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总目标,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从2020年启动第一批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在全市树立一批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园区。

二、范围对象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

三、认定程序

(一)积极申报。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指标进行自查自评,达到示范要求的积极开展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充分体现本单位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对照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指标自查评分表。

(二)初审推荐。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0年9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择优提出示范园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工业园区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评估验收。省生态环境厅将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成立第三方评估组,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四)批准命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生态环境示范园区候选名单,报厅务会审议后送省委依法治省办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命名授牌。

四、申报要求

每个县区申报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园区不少于1个,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将取消该单位参评资格。申报单位应根据评选标准准备相关支撑材料,以备现场核实。工业园区近三年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不予推荐评选。

五、跟踪管理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园区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对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定期开展相关跟踪评估工作,确保始终符合指标体系各项要求,对指标有明显下滑或者在评估期有重大生态环境法治问题的,撤销其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园区命名。

六、组织保障

创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是市委全面依法治市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统筹组织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工业园区参与示范创建的积极性,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指标

2020年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沵瑞,18981267717。)


附件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创建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1

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善(8分)

依法依规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要求。

2分

2

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2分

3

建立完善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2分

4

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2分

5

二、生态环境日常管理规范(12分)

园区规划环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复,园区选址布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2分

6

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环境准入要求。

2分

7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2分

8

按期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

1分

9

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定期开展园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监测,并保存园区内一年以上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2分

10

建立“一企一档”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收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

2分

11

建立园区内一年以上完整的污染源清单,动态开展污染物产排量及去向等环境统计数据调查。

1分

12

三、生态环境设施运行良好(22分)

按要求建立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手续。

3分

13

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4分

14

园区管网建设严格落实雨污分流要求。

3分

15

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渣场及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3分

16

园区渣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

3分

17

按要求建立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集中供电设施,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手续。

3分

18

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集中供电设施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

3分

19

四、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30分)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备案率达100%。

4分

2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率达100%。

3分

21

排污许可证申领率按照要求达100%。

3分

22

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100%。

4分

23

危险废物合法合规处置率达100%。

4分

24

重点企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率达100%。

2分

25

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

2分

26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率按要求达100%。

2分

27

清洁能源使用率达50%以上。

2分

28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3%以上。

2分

29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1%以上。

2分

30

五、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到位(8分)

不断加强园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认真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扩大影响力。

2分

31

定期为园区企业举行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培训会,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生态环境法治素养。

2分

32

积极组织园区企业参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公益等活动。

2分

33

积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典型示范企业,开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

2分

34

附加项

园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诚信率较高的,园区内环保诚信企业占比达5%的加3分,环保诚信企业占比达10%的加6分,环保诚信企业占比达15%的加10分。

最多加10分

35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表彰的,每获1次市级政府部门表彰加2分,每获1次省级政府部门表彰加3分,每获1次国家级表彰加4分。

最多加10分

36

园区内企业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的1次扣2分,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1次扣5分,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的1次扣8分;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扣10分。

最多扣10分

37

园区内企业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每挂牌督办1家企业扣3分。

最多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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