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授权审批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4-29 分享:




广环202014

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授权审批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环评审批权责,依据《广元市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广委办〔2020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20192号),结合实际,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授权给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授权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全部上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为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提高审批质效,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修订版)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工作,以下两项除外:

1. 涉及该名录序号为46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60项黑色金属铸造,61项黑色金属压延加工65项有色金属铸造,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80项显示器件、集成电路,81项智能消费设备制造,82项显示器件、集成电路,83项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132石油页岩油开采133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180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涉及汞、镉、铬、铅、砷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外;

2. 涉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外。

(三)经开区分局审批权限按照县区审批权限执行。

(四)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辐射类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完善生态环境准入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强化“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二)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行业环评审批服务助推经济发展的通知》(广环办〔20205)要求,扎实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试点落地见效;要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管理,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以上,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要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审查费用要纳入当地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要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提升环评制度有效性;要严格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督,强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分类监管要求,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按照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分别在6月底、12月底前将环评机构考核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对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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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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