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环办函〔2020〕72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拟出台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一)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程序
(一)对一般情况的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起草政策措施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实质性审查,认真填写《 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随同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审查。代拟起草、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程序性审查后,将相关《审查表》随文报请市政府开展再次程序性审查。
(二)对复杂情况的审查。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若无法把握是否符合相关审查标准,或有违审查标准但无法判定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情况时,可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先征求第三方的审查或评估意见;若第三方意见仍无法明确,可将政策措施原文、审查情况、第三方审查或评估结论等材料向市联席会议征求意见。若仍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提请上级机关决定。
(三)适用例外备案。起草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出台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时,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明确该政策措施文件实施的具体期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适用例外台账,并在该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宣教科。
(二)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更不得出台。
(三)定期清理存量。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局范围内的政策措施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逐一进行梳理,分别提出废止、修改、保留意见,填写《 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将纸质表格与电子版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凡属废止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发布废止决定;凡属修订的,由制定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按程序审查、审议后发布,并登记备案。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3.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起草部门 审查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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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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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否(无须再填写后面内容) ¨是(后面表格须填写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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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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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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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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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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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第三方审查意见 (可选) |
(可附相关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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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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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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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请详细说明理由 |
(可附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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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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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3
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
报送部门: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应选填“废止”、“修订”、“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使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