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函〔2020〕168号
关于做好涉危企业排查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对部分废物代码进行了调整。请你们认真对照该名录的规定,结合危险废物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产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确保应纳尽纳,并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促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规范化。同时,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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