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3-22 分享: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3月16日我局对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风电场二期项目、宏尚砂石加工项目、剑阁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839-6602505

通讯地址:广元市剑阁县行政审批局二楼剑阁生态环境窗口

编:628317

20213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风电场二期项目

广剑环建发〔2021〕5 号

2021.3.16

2

宏尚砂石加工项目

广剑环建发〔2021〕4 号

2021.3.16

3

剑阁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

广剑环建发〔2021〕6 号

2021.3.16


附件:
宏尚砂石加工项目.pdf
剑阁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pdf
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风电场二期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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