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11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打击废水偷排直排、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惩了一批偷排漏排、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回应公众关切,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县区规范办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整理了5个典型案例。
一、广元市查处某建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2月22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案件,反映袁家坝工业园存在雨污管网异常废水排放问题。经执法人员排查,发现某建材公司污水处理站高位罐至压滤设施管道之间设置了一个三通阀,一端连接高位罐,一端连接压滤设施,一端连接一根埋入地下的铁质管道,大约200余吨含泥沙废水未经压滤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地下铁质管道排入厂外雨水管,最终排入嘉陵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月14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26日, 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袁某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二、广元市查处某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广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所属某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排放口水质色度异常。通过查阅《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记录表》,发现该厂连续34天无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经查阅《出口NH3-N自动监测仪异常情况巡检记录表》,发现该厂连续18天出现加热不成功、温度低的故障报警异常情况,但均未处置,也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021年6月2日, 依法对该中心作出罚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青川县查处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2日,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拌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办公房、生产厂房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旺苍县查处某煤矿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1月16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外排矿井废水颜色偏黑。经旺苍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16倍。该煤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苍溪县查处某砖厂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8月30日,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对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2021年11月25日, 依法对该砖厂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