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7-04 分享:

案例一:广元江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15日,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江顺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有大量泥沙的洗砂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洗砂废水收集管道排入嘉陵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剑阁红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剑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剑阁红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厂区内的清水回用池下端埋设一根管径为100毫米的暗管,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1.37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2年3月14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润佳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旺苍县五权镇山花村2社的矿山开采项目,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27万元。

案例四:广元市昭化区土基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2022年3月3日,广元市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昭化区土基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该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石盘村三组的砂石厂,废水回流泵设备发生故障,洗砂废水从生产线溢流,未立即启动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洗砂废水流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广元市朝天区东石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21年7月1日,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朝天区东石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广元市朝天区云雾山镇石门村六组的东溪河东乡千枚岩饰面用板岩开采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苍溪文昌镇利琼家庭农场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2021年12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苍溪文昌镇利琼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化粪池渗漏,畜禽养殖粪污收集不及时,流入外环境。该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法该农场作出罚款0.94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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