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12-14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计划》(川污防攻坚办〔2019〕15)要求,我市需调整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2 年12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先生3304976,18981208000,邮箱:4806800@qq.com

附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广陕广巴连接高速,西至绕城高速(G5)西段外围区域,西南至摆宴坝嘉陵江大桥,南至南山山脊,东至北二环东延线--龙洞碥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级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原《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广府通[2019]2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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