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3-30 分享:

案例一:旺苍县九洞桥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2022年12月6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九洞桥碎石加工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砂尾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青川县青溪镇永诚石材加工厂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案

2022年8月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青溪镇永诚石材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厂区沉淀池旁检查井内设置闸阀和管道,用于将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排放至青川县魏坝河。该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法对该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苍溪县顺旺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3年1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苍溪县顺旺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置,导致粪污溢流至外环境。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剑阁县下寺镇唐朝牧业山庄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2年10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下寺镇唐朝牧业山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山庄未及时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致使畜禽粪污通过自然沟渠溢流至外环境。该山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法对该山庄作出罚款人民币1.13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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