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1-11 分享:

广环函〔2024〕2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4〕4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2023年度危险废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报)对象

工业企业、医疗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中小学、大中科研院所、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含豁免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二、备案(申报)内容

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应备案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贮存情况信息、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减量化计划和措施、转移情况信息等内容。

2023年度危险废物年度申报:产废单位应申报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经营单位应申报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二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情况。

三、备案(申报)时间

(一)管理计划备案

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需在报送年报前,完成管理计划报送,若当年基本信息等有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管理计划。

(二)年报申报

1.经营单位。2024年1月17日前完成经营年报确认上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于1月18日前完成数据审核。

2.产废单位。2024年3月1日前,完成产废年报确认,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10日前,完成所有产废年报审核。2024年3月下旬,无废四川“年度申报”功能将关闭,后期将无法补报,如未完成申报,将影响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此外,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等情况,将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分为重点监管、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类。重点监管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度申报;简化管理单位需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申报。

四、备案(申报)工作程序

(一)信息系统注册(已注册的,直接进行下一步)

企事业单位按照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注册和无废四川跳转操作手册(附件1),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注册,已注册的,直接选择登录,跳转至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废四川”),完善企业信息、产废信息等。“无废四川”根据单位基本信息,自动判定单位所属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监管、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类),不同管理类别单位填写的管理计划会有所不同。

(二)备案(申报)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废四川”)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无废四川)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年度申报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附件2)进行系统操作。“无废四川”进入路径: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生态环境厅→无废四川。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无废四川”将进行自动备案,无需人工审核。若后续需进行管理计划内容变更,可修改后重新提交备案。

2.危险废物申报

“无废四川”根据企业录入电子台账和电子转移联单数据自动汇总生成年度申报数据,不支持手动录入。企业需核实系统自动生成的年报数据,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报送。如系统申报数据有误,仅可通过调整错误的电子台账数据修正。对于未填写2023年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企业,必须对照纸质台账完善电子管理台账后方可开展申报。

五、备案(申报)注意事项

(一)备案(申报)代码和行业分类执行标准

废物类别、废物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填报。行业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确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豁免管理单位)作为产废单位开展申报的情形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从外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不进行危险废物申报,应纳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俗称“二次危险废物”)通过经营年报中的次生危废进行申报。

(三)涉及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的情形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利用处置环节豁免条件单位的,需由相应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环函〔2022〕997号)要求,在“无废四川”中以“豁免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录入接收单位信息。录入后,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方可在“无废四川”中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工作。

(四)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

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在“无废四川”中建立子账号,由不同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开展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

(五)医疗废物代收集相关申报情形

医疗废物被代收集单位机构需与代收集单位进行绑定,医疗废物代收集单位在“无废四川”中填写的申报数据需加上被代收集单位的医疗废物数量,并按照要求注明代收情况,包括代收集单位家数、代收集医疗废物总量和代收集单位名称。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代收集单位也应自行开展医疗废物申报。

(六)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直接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情形

符合该条件的医疗机构无需在“无废四川”中进行注册和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纳入经营年报进行报送。

(七)某类危险废物实际未产生的备案(申报)情况

对于某类危险废物,2023年度实际未产生,但以后可能产生的某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该类危险废物纳入备案(申报),申报数量填写“0”。

(八)关于生产设施行政区域选定情况

经营场所或注册地在市城区的产废单位,在填写无废四川行政单位基本信息和企业信息时,生产设施所在地行政区应为利州区或经开区,不得选择市辖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第一责任人,要对申报(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完成情况已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和县区生态环境党政同责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时完成填报,切实做好数据的审核。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与卫健、交通、教育、商务、市场管理等部门沟通,并结合日常监管、排污许可、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情况,认真筛查辖区内产废单位,避免出现产废单位未申报或危险废物类别漏报的现象。尤其是医疗废物代收集情况,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强化信息沟通,理清辖区医疗废物代收集情况,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账号绑定和年报报送。

(三)严格依法监管。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告经营情况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附件: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注册和无废四川跳转操作手册

2.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无废四川)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年度申报操作手册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附件1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注册和无废四川跳转操作手册.pdf
附件2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无废四川)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年度申报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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