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4-09 分享:

案例一:四川省星联飞凤三线文旅有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案

20231020日,广元市林业局移交涉嫌违法线索,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利州区境内金洞乡长阳村(小地名太阳湾)道路开挖侵占林地,涉嫌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非法修路和破坏林草植被,利州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及时现场检查,发现四川省星联飞凤三线文旅有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在位于广元市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利州区金洞乡龙洞村修筑道路,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环人事〔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22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6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胡德全装载机尾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2023年11月7日,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剑阁县普安镇城北社区胡德全砂石场处胡德全所有的装载机(成工牌,型号ZL30B-Ⅱ)在作业中存在冒黑烟的情况,随即委托四川和规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机械的尾气开展了现场检测(报告编号:HGJC[车]231107001号),检测结果显示其尾气超标。

胡德全装载机尾气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日, 依法对胡德全作出罚款0.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朝天区餐厨垃圾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1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朝天区羊木镇西北村3组的朝天区餐厨垃圾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私自利用消防水带软管将养鸭废水、餐厨垃圾废水抽排至厂区西北方向未落实防渗措施的林地土塘内贮存,废水渗漏至小溪沟。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四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规定,2024年3月13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主管人员孙兆国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四: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117日,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紫兰社区四组的砂石加工项目利用沉淀池上侧正方形洞口将含泥洗砂废水排放至雨水沟,再通过地埋式塑料软管(长约6米、管径约0.3米)接通地埋式水泥管道(长约3米、管径约0.5米)排入山洪沟,最终流入白龙江,致使白龙江(紫兰坝段)内有大量灰色含泥沙废水。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 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9.4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罗宇、其他直接人员侯兴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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