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月1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9-01 分享:

广元市人民政府(盖章) 市领导审签: (第十九批)2017年9月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9月1日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20170825018

广元市剑阁县王河镇场镇未修建公共厕所,环境脏乱差;王河河水污染严重。希望调查处理。

广元市

通过走访调查,广元市剑阁县王河镇场镇(华阳社区)面积3.4平方公里,有大小街道8条,人口359户769人;有保洁人员6人,城管人员3人,垃圾清运车1辆,垃圾收集房7个。西河流域支流任家沟河沿场镇外缘自南向北,经柘坝乡汇入西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场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为鸣凤水库。
信访反映“未修建公共厕所,环境脏乱差;王河河水污染严重”问题,情况属实。1.王河镇场镇建有公厕2处(政府广场和镇医院后各1处),虽对外开放,但未在显眼处设置导向指示牌,非场镇群众不能找到公厕位置。2.王河镇场镇背街小巷存在杂物乱堆、垃圾乱扔乱倒现象。今年5月和第2季度剑阁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排名,王河镇均被排在一般建制镇倒数第一位(剑城乡治办〔2017〕8号、剑城乡治办〔2017〕13号)。对此,剑阁县对该镇进行了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了整改,但仍未形成有效的常态化管理机制。3.场镇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滞后,雨水和污水混合后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了河道中河水污浊,水质较差。

责任部门:剑阁县政府;责任领导:剑阁县政府县长 张世忠;责任人:左光明。
处理和整改情况:1.在场镇显要位置设置公厕导向指示牌,同时免费开放场镇各站所和医院的厕所。(责任单位:王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左光明,已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
2.对场镇及背街小巷进行全面彻底的环境整治,清除垃圾和杂物,规范环境秩序,建立健全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场镇人居环境面貌。(责任单位:王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左光明,已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
3.对河道进行清淤治污工作,清除河道垃圾杂物和污泥,在河道中投放生石灰改善河水水质。(责任单位:王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左光明,已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


2

20170825054

来话人反映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南山村4组“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黑烟,有臭味。目前,当地政府仅用薄膜盖住垃圾,暂停生产,未作其他任何处理,且官网答复“该厂是冒白烟,属于正常情况,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对处理措施表示质疑,要求查处。

广元市

大气

1.信访反映“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黑烟、有臭味”问题,属实。
此信访件与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市城管局第20170815072号案件内容大体一致。8月17日至18日,市城管执法局、利州区环卫局联合调查组通过入户走访、现场查看、照片比对和调取市环保局8月6日烟气监测报告等方式,核实焚烧发电厂当前产生的烟雾为白烟,烟气黑度<1级。8月24日,市环保局再次对焚烧发电厂排放烟气现场监测,报告显示各项行业数值均在合格范围。按照处理工艺和设计要求,焚烧发电厂垃圾池属密闭空间,在正常生产运行中垃圾池内为负压状态,在停产状态下臭气通过活性炭除臭装置过滤后排出,臭气不会外溢。经多次调查,群众反映的臭气问题,是与发电厂相距50米左右的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存量垃圾散发出来的,利州区环卫局已于8月22日前通过消杀、覆土、碾压、平整、HDPE覆膜处理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2.信访反映“当地政府仅用薄膜盖住垃圾,暂停生产,未作其它任何处理”问题,不属实。
针对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二期填埋场臭气的问题,按照2017年8月18日市委书记王菲现场办公会整治要求,8月19日至22日,利州区环卫局已对二期填埋场内道路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全方位清扫冲洗、清杂去乱,对填埋场约51000平方米区域进行了消杀、覆土、碾压、平整、HDPE覆膜处理,对填埋场周边400米排洪沟渠进行了全部硬化,定时在场区内开展了无盲区、无死角的药物消杀除臭工作,相关问题已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垃圾发电厂于7月2日开始调试生产,8月7日至16日停止调试运行,再次对布袋除尘器、除臭系统、反应塔雾化器等环保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结束后,自8月17日起一直处于连续运行状态,未停止生产。
3.信访反映“官网答复‘该厂是冒白烟,属正常情况,环保部门监测达标’对处理措施表示质疑,要求查处”问题,不属实。在对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信访件第20170815072号办理中,经实地核查和监测,该厂排放的烟气为白烟,2017年8月6日市环保局对烟气进行监测(广环监字(2017)第307JD04号)结果显示烟气黑度<1级。上述内容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在广元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gy.gov.cn)及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gyshb.gov.cn)进行了公示,信息公布经过了充分调查取证、专业监测分析和审核程序。8月24日,市环保局再次对焚烧发电厂排放烟气现场监测,报告显示各项行业数值均在合格范围。8月23日,环保部副部长刘华、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到垃圾发电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黑烟;8月28日,省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小组案件督办二组到垃圾发电厂现场督办群众举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全程查看了垃圾发电厂运行和管理情况,未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利州区政府;责任领导:利州区区长 唐文辉;责任人:戚晓东。
处理和整改情况:1.持续抓好发电厂运行管理。(1)要求在运行中,抓好生产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做好垃圾的收集和存储,减少气味挥发;(3)进一步是加大厂区内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日常灭蝇消菌工作,防止细病菌滋生。(责任单位: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任人;戚晓东,完成时限:2017年9月5日前)
2.切实抓好垃圾填埋场日常管理。(1)在完成垃圾填埋场覆膜覆土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气体导排、雨污分流、排水沟渠清理整治工作;(2)加大除臭灭蝇频次,将“四害”密度控制在正常范围内;(3)做好渗滤液的导排收集工作,确保管理达标排放。(责任单位: 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责任人;戚晓东,完成时限:2017年9月5日前)


3

20170825065

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工业园区”内的“广元市众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起违规取各个汽车修理厂的废机油处置费(二类2000元三类1000元的标准),来话人认为该公司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收费不合理,希望查处。

广元市

其他

根据《2015年四川省定价目录》和现行价格政策规定,广元市众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费其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其具体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现行收费标准应按照《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文件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第一类:可进行综合利用的特殊危险废物类。如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定显影液、含铜镍锌电镀污泥、废酸碱、汞触媒、废有机溶剂等,处置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上述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千克”。
1.信访反映“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工业园区内的广元市众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起违规收取各个汽车修理厂的废机油处置费(二类2000元三类1000元的标准)”问题,属实。经调查,广元市众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7月10日开展《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签订工作,该公司针对汽修行业制定了统一“危险废物委托预处置”收费标准,其中一类修理企业预处置费标准为3000元/年,二类以上修理企业预处置费标准为2000元/年,三类修理企业为1000元 /年,并以合同约定危险废物不可利用部分按每吨1000-2000元(1-2元/千克)的标准收取处置费,最终收费按实际发生的处置数量进行多退少补。没有发现有超过文件规定标准收费的行为。截止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在全市共与24家汽车维修企业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收取“危险废物预处置费”40000元。
2.信访反映“收费不合理,希望查处”问题,属实。通过调查发现,广元市众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收取“危险废物预处置费”时,在与企业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但对收取的“危险废物预处置费”的抵扣方式和结算时间未进行具体明确约定,也未将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

责任部门: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领导: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罗捷;责任人:张庆、贺文龙、朱晓晖、赵辛。
处理和整改情况:1.市发改委于2017年8月27日对广元市众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提醒告诫函》,责令该公司将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针对该公司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广发改价处〔2017〕1号),根据案件调查、审理结果,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此处理无异议并于8月30日上缴罚款。
2.责成广元市众鑫科技有限公司收费要严格执行协议条款,按照协议内的服务条款进行服务,不能只收费不服务。市发改委将继续督促广元市众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协议的签订,并将协议服务内容中“危险废物预处置费”的抵扣方式和结算时间在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责任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责任人:张子荣,完成时限:2017年9月5日前)
3.市发改委对提醒告诫和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

信20170825292

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龙凤水沟采石场开机生产产生巨大噪声,乌烟瘴气的粉尘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

广元市

噪声、扬尘

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水沟采石场为广元市九天矿业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151081232696749XC,法定代表人陈文军,位于西北乡龙凤村;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龙凤采石场位于朝天区西北乡龙凤村3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555797930H ,法定代表人李孟凌。
(一)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水沟采石场
1.信访反映的“开机生产产生巨大噪声”问题,属实。经调查,石灰矿加工项目于2014年4月、5月生产2个月生产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群众生活有影响;2014年7月经过群众反映后,企业进行了停产整改,于2015年1月对生产设备周围安装了隔音板;2015年3月生产1个月,周围部分住户反映仍有噪声影响。2016年10月,该企业对矿区平整场地过程中,放炮对周边群众带来一定噪声影响,2017年4月,区公安分局停止对其炸药物资审批。
2.信访反映的“乌烟瘴气的粉尘”问题,属实。该企业在生产期间,采取了洒水降尘措施,开矿设备安装有喷淋装置,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封闭。在运矿过程中产生道路扬尘,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2015年4月停产后无生产粉尘产生。
(二)广元市朝天区西北乡龙凤采石场
1.信访反映的“开机生产产生巨大噪声”问题,属实。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低噪设备,夜间未生产,经走访周围住户,均表示生产噪声对生产生活有一定的影响,2017年4月停产后无噪声产生。
2.信访反映的“乌烟瘴气的粉尘”问题,属实。企业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洒水降尘措施,开矿设备安装有喷淋装置。在运矿过程中产生道路扬尘,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2017年4月停产后无粉尘产生。

责任部门:朝天区政府;责任领导:朝天区区长 伏玉琼;责任人:王洪彬、郭友模。
处理和整改情况:1.制定整改方案。对两家采石场粉尘、噪声污染等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朝天区国土资源分局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单位:朝天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任人:王洪彬。已完成方案制定)
2.责令停产整顿。朝天区大力开展矿业秩序整顿,2017年5月印发了《广元市朝天区矿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广朝府办发〔2017〕27号),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相关规定的一律停产整顿。(责任单位:朝天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任人:王洪彬,完成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建立长效机制。朝天区将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逐步关闭。(责任单位:朝天区安监局,责任人:郭友模)


5

信20170825297

广元市苍溪县“海米亚海鲜城”经营过程中油烟扰民。

广元市

油烟

信访反映“海米亚海鲜城经营过程中油烟扰民”问题,属实。苍溪县海米亚海鲜城,实为苍溪县海米亚自助餐厅,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刘家巷7号。2017年8月26日,经核实,海米亚自助餐厅所在建筑为商住综合楼,餐厅位于一楼,餐厅厨房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但烟气排口设置在紧邻的2层楼房楼顶,未达到烟气高空排放要求。经走访海米亚餐厅楼上住户9户30人,其中3户3人反映该餐厅经营过程中排放油烟有一定影响。

责任部门:苍溪县政府。责任领导:苍溪县政府县长 杨祖斌。责任人: 王琦。
处理和整改情况:1.鉴于海米亚自助餐厅在营业过程中,油烟未按规定排放,对周边住户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苍溪县住建局于8月27日向该餐厅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城执责改〔市容〕2017第107号),责令该餐厅停业整改。(责任单位:苍溪县住建局;责任人:苍溪县住建局局长 王琦;整改时限:已完成)
2.苍溪县住建局已督促该餐厅制定了整改方案,要求该餐厅在15日内,建设专用油烟排放管道实现油烟高空集中排放。(责任单位:苍溪县住建局;责任人:苍溪县住建局局长 王琦;整改时限:2017年9月10日前)
3.苍溪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国资局、文广新局、环保局协助海米亚自助餐厅做好周边住户及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工作,督促海米亚餐厅按照整改方案加快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县住建局将依法立案查处。(责任单位:苍溪县住建局;责任人:苍溪县住建局局长王琦;整改时限:2017年9月10日前)
4.整改完成后,由苍溪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油烟监测机构再次对该餐厅外排油烟进行监测,监测时邀请周边住户及企事业单位代表进行现场监督。(责任单位:苍溪县住建局;责任人:苍溪县住建局局长 王琦;整改时限:2017年9月13日前)


6

信20170825301

广元市利州区莲花路牛牛的小龙虾油烟、噪声扰民,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广元市

油烟、噪声

信访反映的情况属实。其中噪音扰民属实,油烟扰民情况不属实。广元市利州区“牛牛的小龙虾”(原烤状元)烧烤店位于莲花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刘正,经营项目为餐饮、单纯烧烤制售。该烧烤店于2012年11月开业,2层单体商业楼。1层为大厅和厨房,2层为经营大厅,东侧邻莲花路,西侧邻水榭花都二期小区(与住户房屋距离15米)。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面积约为300平方米。经调查,“牛牛的小龙虾”烧烤店主要从事烧烤制售活动,经营时间主要集中每天下午6点至次日凌晨2点。厨房墙体邻小区处有直径20cm的采光窗户。厨房面积23㎡,内设烧烤架1个,火头2个。灶台上方安装有湿法加静电两级油烟净化设施,并制作和安装排烟管道,净化后的气体实行集中排放。烟道排气口与邻近小区住宅楼距离25米。

责任部门:广元市城管执法局;责任领导:广元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淳廷才;责任人:张谦、岳恒。
处理和整改情况:1.强化监测。“牛牛的小龙虾”烧烤店油烟、噪声共监测4批次。8月26日20时至23时进行了2批次监测,油烟监测值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住宅室内噪声检测超出了规定的标准(现场边界噪音测定为51分贝)。8月28日20时至23日分2批次对该店经营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边界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2.依法处理。8月2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约谈了经营者刘正,依法对“牛牛的小龙虾”烧烤店噪音扰民行为立案调查(案件编号239),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送达回证》,责令其在28日前封闭厨房内邻小区采光窗户。
目前,执法案件正在办理,当事人刘正已按要求封闭厨房内邻小区采光窗户,现场边界噪音监测达到规定的标准,整改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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