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8月25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8-25 分享: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825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20170818036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片区蜀门南路“隆达酒店”3楼茶楼,油烟、噪声扰民。

广元市

油烟,噪声

信访件反映的广元市利州区隆达商务酒店位于蜀门南路226号,酒店共5层、客房36 间,经营面积600平方米。1层为大厅,2层为茶楼和职工食堂厨房,3层至5层为酒店客房。企业法人韩文均(男,64岁),2016年3月开业,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信访件反映的3楼茶楼油烟、噪声实为酒店2楼厨房油烟、噪声。酒店2楼厨房灶台上方安装有抽油机和排烟管道,未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存在油烟直排,抽风机运转噪声大(现场边界噪音测定为51分贝)等问题。信访件反映的酒店厨房油烟、噪声扰民情况属实。

责任部门:广元市城管执法局;责任领导:广元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淳廷才;责任人:张谦、翟操。
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隆达酒店2楼厨房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 1、依法立案查处。8月19日,市城管执法局约谈了酒店负责人,对该酒店油烟、噪声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件编号233号),并现场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扎实推进整改。8月19日,市城管执法局向该洒店法人送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洒店在8月22日前安装厨房油烟净化设备,改造外排烟道。
目前,该酒店于8月22日完成了厨房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外排烟道改造。8月23日,经检测,隆达商务酒店油烟、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


2

20170818091

举报人第二次来电修改第一次举报内容:石门乡珠江村7组组长未经其他社员同意私自把新池、池湾两个堰塘交给他人养鱼,养鱼的人在堰塘投放草料(不是化学饲料,第一次来电记录为化学饲料)影响水质。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后受到打击报复。

广元市

信访件反映的新池堰,水面大约2亩,现蓄水约2000立方米;池湾堰,水面大约1.5亩,现蓄水约1500立方米。1、信访件反映的“广元市苍溪县石门乡珠江村七组组长,未经其他社员同意,私自把新池、池湾两个鱼塘交给他人养鱼,养鱼人在堰塘里投放草料,影响水质”的问题,不属实。池湾堰于90年代由本组社员代表会同意以“以塘养塘”的方式由本组村民韩全山管护,同时约定韩全山可以养鱼,仅为口头协议;新池堰于2010年由本组社员代表会同意以“以塘养塘”的方式由本组村民王克太管护,同时约定王克太可以养鱼,仅为口头协议。两口塘堰不是饮用水源取水点,且没有大量投放鱼苗,均采用投草养鱼。其中,新池堰在2017年栽秧时水基本放干,现塘中大约只有二、三十尾鱼,池湾堰现大约只有五、六十尾鱼。8月19日,县环保局对池湾堰、新池堰的水进行取样监测,其中池湾堰监测结果:氨氮0.194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总磷0.04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高锰酸盐8.5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质,PH值8.48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水质。新池堰监测结果显示:氨氮0.090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水质,总磷0.02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水质,高锰酸盐7.7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质,PH值8.73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水质。为查明池湾堰、新池堰两堰塘投草料养鱼对水质的影响程度。2017年8月19日,县环保局抽取了邻近珠江七组的珠江九组未养鱼的贾堰的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0.358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质,总磷0.04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高锰酸盐7.0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质,PH值8.15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类水质。经与监测的池湾、新池堰水质对比,相关指标数值基本一致。2、信访件反映的“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后受到打击报复”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珠江村七组组长谢廷芝,女,现年66岁,2008年2月至2015年七月被选任为该组组长,后因病申请不当组长,由该村书记韩玉山代组长,2017年3月换届时,谢廷芝再次被选为该组组长,在任职期间,没有打击报复他人等现象。又因该信访举报件为匿名投诉,信访投诉人反映“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后受到打击报复”仅为举报人个人猜测。

责任部门:苍溪县政府;责任领导:苍溪县县长 杨祖斌;责任人:范毅邦、张华东。处理和整改情况:1、及时通报情况化解矛盾。8月19日,调查组对石门乡珠江村七组在家的14户进行了逐一调查,召开了七组社员会议。会上,县环保局通报了新池堰、池湾堰水质监测情况;县农业局通报了新池堰、池湾堰塘管护情况,宣讲了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县监察局通报了珠江村村支部书记履职情况。同时,在会上现场解答了群众问题,宣传了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合理诉求。2、确保人畜饮水安全。8月19日,县防疫站对新池堰、池湾堰附近农户水井的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因该监测报告监测分析要7天以后才能出具,石门乡人民政府已告知该组农户在监测报告出来之前不得将监测水井的水作为人畜饮水,并使用由文家角自来水厂供应的自来水,待监测报告出来之后再确定水井的水质能否作为饮用水。3、落实集体资产管护责任。8月20日,石门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珠江村七组社员大会,落实了新池堰、池湾堰的管护责任。一是由该组组长谢廷芝负责新池堰、池湾堰的蓄水和放水管理;二是由该组组长谢廷芝组织该组村民维修维护山坪塘及配套渠系;三是新池堰、池湾堰塘管护人在8月24日前打捞全部放养的鱼,打捞不完的,归集体所有。同时规定新池堰、池湾堰不再养鱼。到会人员均认可并签字归档。


3

信20170818102

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吉祥屠宰场杀猪血水和粪便直排长江支流东河流域,化粪池形同虚设,噪声扰民。

广元市

水、噪声

信访件反映的嘉川镇吉祥屠宰场名为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屠宰场),该屠宰场位于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一组(梁家场),始建于1977年,2006年企业改制时成立吉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章、照齐全,属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法人代表为边平元。经实地调查:1、信访件反映的屠宰场杀猪血水和粪便直排长江支流东河流域,属实。检查发现河道排污口有油污、臭水体,屠宰车间有新、老两条排污管道,其中新管道连接到排污处理设施中,老管道未完全封闭且未连接到排污处理设施,在作业过程中有部分冲洗水(冲洗水中含有宰杀现场的猪血及残留粪便)从老管道漏排到东河流域;2、信访件反映的屠宰场噪声扰民的问题,属实。该屠宰场未安装隔音设施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的现象;3、信访件反映的屠宰场化粪池形同虚设,不属实。该屠宰场污水处理系统建有4个沉淀池、1个隔栅池,1个隔油池、1个酸碱调节池、1个曝气池、1个沉沙池、1套污水处理设备,整套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责任部门:旺苍县农业局;责任领导:旺苍县农业局局长 何茂华;责任人:何朝禹、辜彦铭。
处理和整改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屠宰场进行立案调查,责成该屠宰场立即停产整改,在其停产整改期间,协调县域内其他生猪屠宰企业代为屠宰,保证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责任人:杜晓蓉。
2、针对杀猪血水和粪便直排东河流域的问题,督促该屠宰场用混凝土堵实老排污管道、整治屠宰车间地面、建雨污分流管道;针对噪声扰民的问题,督促该屠宰场购买生猪电麻设备,消除噪声扰民。责任单位:县农业局;责任人:何茂华;完成时限:8月24日。
目前,该屠宰场已用混凝土堵实了老排污管道,屠宰车间地面进行了整治,生猪电麻设备已安装到位,雨污分流管道已建成。县环保局已对该屠宰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川环法旺环立字〔2017〕187号),案件正在办理中。


4

信20170818119

广元市剑阁县羊岭镇马鞍村五组一大型养猪场无环保设施乱排猪粪,污染饮用水源,臭气熏天。

广元市

水、大气

信访件反映的养殖场业主为张开方,2015年起出租给黄锦芳(剑阁县木马镇人)从事生猪养殖,现有18立方米干粪堆积池1个,10立方米沼气5口,养殖场所在地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属适养区。养殖场外共有池塘两处,水井3口(均为村民自建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养殖场左前方(东北面)林坡下300米处有鹤龄镇翠柏村二组水井1口(左家山水井,供20户70人饮水)。经查,该信访件反映的“养猪场无环保设施乱排猪粪,污染饮用水源,臭气熏天”问题属实。该养殖场建有一定的粪污处理设施,但存在设施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圈舍雨污未分离,雨水和尿液明渠直接排放到尿液收集池和沼气池,干粪堆集池预留口无盖。二是尿液收集池无盖板且紧靠村道,部分村民反映步行经过有一定臭味。三是沼气池外排口埋有一根PVC管道(管径180mm)将沼气池满后溢出的废水直排到养殖场前120米处长岭角池塘,因2015年11月管道损毁,导致废水从地表渗出顺坡往下浸流。8月19日,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分别对2口池塘、3口水井的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口池塘水样按农用灌溉用水标准能用作农业生产灌溉。3处水井水样均为Ⅲ类,可作为饮用水源,结果表明饮用水未被污染。

责任部门:剑阁县政府;责任领导:剑阁县政府副县长 张晓军;责任人:郑玉东、左丰舟。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该养殖场环保设施不规范、乱排猪粪的问题。1、由羊岭镇政府负责督促张开方养殖场在8月25日前完成雨污分离改造,排污沟改为暗沟,尿液收集池和干粪堆积池加盖密封,新建40立方米沼液沉淀池收集沼气满后排出的沼液,严格控制生猪养殖量,常年存栏不得超过120头,粪便采用干清粪,干粪收集到干粪堆积池发酵,定期清理干粪堆积池和沼液沉淀池,沼液稀释后还田,租赁或协议相应土地,严格按照土地消纳量和标准进行利用。责任单位:羊岭镇人民政府。责任人:郑玉东。完成时限:2017年8月25日。
2、县环保局已于8月20日对该养殖场因污染防治设施不规范,而导致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川环法剑阁立字〔2017〕24号)。针对现场调查情况,环保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开方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川环法剑阁改字〔2017〕124号),要求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剑阁县环保局。责任人:左丰舟。完成时限:2017年9月30日。
目前,该养殖场整改已完成;案件办理已完成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待法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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