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部门 |
项目 |
标准 |
收费依据 |
涉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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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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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支队 |
一、排污费 |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川府函[2004]242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3185号,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川财综[2015]61号,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
涉企 |
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川府函[2004]242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3185号,川发改价格[2015]363号,川财综[2015]61号,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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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排污费 |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他污水中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0.7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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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排污费 |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他废气中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0.6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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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噪声超标排污费 |
1dB:350元/月,2 dB:440元/月,3dB:550元/月,4dB:700元/月,5dB:880元/月,6dB:1100元/月,7dB:1400元/月,8dB:1760元/月,9dB:2200元/月,10dB:2800元/月,11dB:3520元/月,12dB:4400元/月,13dB:5600元/月,14dB:7040元/月,15dB:8800元/月,16dB及16dB以上:11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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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废物 |
1000元/吨 |
收费单位电话:0839-3310872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