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2018〕6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安排,为按时、按质完成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时间节点
根据省环保厅安排,全省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3月31日完成。具体安排时间如下。
(一)企业自评阶段。1月10日至1月31日,试点企业在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完成基础材料填报和自评工作。
(二)县区环保局初审阶段。2月1日至2月14日,县区环保局在试点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完成试点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市环保局复核阶段。2月22日至3月8日,市环保局在县区环保局初审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企业材料的复核工作。
(四)省环保厅审核阶段。3月9日至3月20日,省环保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试点企业材料的审核工作。
(五)省环保厅综合审核阶段。3月20日至3月28日,省环保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试点企业材料的综合审核工作。
(六)初评结果公示阶段。3月底,省环保厅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
二、规范评价工作程序
(一)履行告知义务。为体现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在通知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公示、复核材料审核反馈以及信用结果公告等过程中,要采用《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模式,严格履行告知程序。
(二)规范申诉程序。在初评结果公示期间,企业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由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审核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一将辖区内提出申诉和异议的企业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严格审查。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认真做好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按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办法(2016年版)》要求,积极准备支撑材料,按照上报;各县区环保局要加强督促,对需要环保部门认定的材料要真实、高效、认真地进行审定,对发现基层环保部门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环保厅将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环保系统专网和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开展评价,各县区环保局要做好信用评价系统专网运行维护,确保专网实时畅通,数据有效传输,保障该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附件: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填报材料清单(供企业参考使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日
附件
四川省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填报材料清单(供企业参考使用)
类别 |
指标名称及依据 |
审查 部门 |
证明支撑材料 |
污染 防治 |
1.企业监督性监测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监测部门 |
1.排污口基本情况说明(纳入监督性监测的排污口数量,明确属于国、省、市控的排污口;实际监测频次); 2.2017年度监督性监测报告(报告盖章首页和结论页)或者环保部门公开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
2.企业自行监测 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监测管理部门 |
1.国、省控企业提供自行监测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及完成率、公布率截图; 2.其它企业提供自行监测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及相关自行监测报告和公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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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废物管理 依据:《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
监察执法部门 |
1.《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2.2017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说明(年度管理计划备案表,产生量、转移处置量和暂存量等相关情况,管理台账,暂存场地照片); 3.2017年度危废处置合同、处置单位的资质(危废经营许可证等)、危废转移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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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量控制 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
水环境、大气环境管理部门 |
1.2017年度排污总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或环评中的总量控制要求的有关情况说明或环保部门的认定材料; 2.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文件中明确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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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污行为合法合规 |
监察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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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的通知》 |
监察执法部门 |
1.2017年度治污设施运行状况说明材料或环保部门的认定材料(巡查情况); 2.治污设施日常管理运行台账(每月1天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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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监察执法部门 |
1.在线监测设备比对、联网、验收等相关文件; 2.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结果(照片或截图); 3.未要求安装的,需环保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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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审部门 |
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封面和结论页)和环评批复文件,包括新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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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审部门 |
所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封面和结论页)、验收批复文件,包括新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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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污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
行审部门 |
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覆盖2017年度),或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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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排污费缴纳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监察执法部门 |
2017年度排污费征收通知单、排污费缴纳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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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
监察执法部门 |
1.内部环境管理情况说明; 2.环保机构、环保管理人员名单(正式文件形式); 3.2017年度治污设施操作管理台账(治污设备清单、相关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修检查记录); 4.2017年度组织参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培训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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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风险管理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监察执法部门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登记表; 2. 2017年度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资料(现场照片、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总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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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监察执法部门 |
2017年度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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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依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监察执法部门 |
2017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和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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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监察执法部门 |
2017年度情况说明材料,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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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 |
17.群众投诉 |
监察执法部门 |
2017年度群众投诉情况说明材料。 |
18.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监察执法部门 |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2017年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并提供网址链接、照片截图等证明材料(公开的环境信息能在公共媒体和平台上查询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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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政执法监督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法规部门 |
不需要企业填报。 |
注:企业情况说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的附件材料需统一转换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至评价系统(https://182.148.109.13:8443/CES/root/index.xhtml),企业自评填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