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9-0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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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建议的复函

程建伟代表:

您好!您在广元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您在建议指出:广元市城区社会生活噪声严重,特别是街道和广场群众跳广场舞、商贩沿街叫卖和夜间噪声扰民,尤其是老城片区现象特别突出,交通噪声连绵不断,市政施工夜间作业影响居民休息等问题多,同时指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意思不强、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受到限制、城市规划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我市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您提出的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严格噪声污染环保审批、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等4条建议,对下一步噪声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几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市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每年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市城区4个功能区环境噪声、202个区域环境噪声、27个交通干线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城市噪声基本得到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相对稳定,昼间老城混杂区和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现象仍然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经统计,近几年,全市共受理环境污染投诉中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占30%左右。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占环境噪声污染投诉的大部分。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做好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完善功能区划,加强噪声监管

结合城市发展情况,将降噪纳入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要求,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分技术规范》,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完善和调整。同时,严格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相关要求开展噪声监测工作。严肃查处噪声环境违法案件,确保群众环境权益。

二、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环境准入,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要明确改善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一是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机制,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加强宣传与执法监管相结合,形成高效联动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解决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要求,我市将建筑施工夜间违规处罚、社会娱乐噪声扰民处理、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执法权力集中到市城管执法局,环保部门负责厂界噪声扰民的查处,负责各类噪声污染监测;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禁鸣措施落实,防止机动车噪声污染;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是加强工矿厂界噪声污染监管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学习、生活和工作所在地的声环境质量,加大对工矿厂界噪声的监管力度,要求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远离学校、居民区等声敏感区,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噪声环境标准。如因特殊原因距离声敏感区较近的噪声污染企业,需妥善布置噪声辐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结构,加强厂区界的立体绿化,工程降噪等方式,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是加大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筑施工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声环境监管,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督促施工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主要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进行社会公示。

五是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鉴于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受污染者与污染者一般都是相邻关系,涉及到民事关系和社会稳定。我市充分发挥街道办和居委会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尽可能避免噪声污染源的产生,全力调解因噪声污染引起的相邻纠纷。

六是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城市降噪基础设施建设,黑化各级道路,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倡导绿色出行,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有效防治交通干线噪声污染。

七是进一步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工作参与的同事,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

八是进一步抓好广场舞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526号)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1日至93021:30至次日6:30101日至次年2月底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12:00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我局协助市城管执法局严格加强巡查,及时劝导和制止广场舞噪声扰民现象。

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保障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与责任。今后,我市将继续多方面、多途径地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城市噪声环境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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