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行动月调度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7-04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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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污防办20176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行动月调度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努力打造无霾城市,根据《广元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月调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落实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和责任分工(见附件5),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涉及有执法责任的部门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方案(见附件6),确保目标、责任、任务、人员、经费“五落实”。于7月10日前报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同时报送具体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附件1)。

二、按月调度通报,加快工作进度

市级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任务,落实每月具体工作内容并确保按时完成,从7月起,每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当月工作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书面报送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附件2、3),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三、加强督查考核,保障工作实效

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市环保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明查、暗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及时通报表扬或批评,对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对不认真履职、监管责任落实差的部门单位报请市领导和监察部门约谈问责,严肃追究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王凤英,谢培良

电 话:3316203 15608128140 13551630035

邮 箱:598613197@qq.com


附件:1.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部门单位

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员报表

2.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月调度表

3.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月调度表

4.广元市2017年各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任务分解表

5.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责任分

工及目标考核细则

6.《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责任分解表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附件1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部门单位分管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报表


填报单位: 日期:2017年7月 日

单位

分管责任人

具体责任人(联络员)

备注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邮箱












































注:市级部门单位(含经开区、市天然气园区)分管责任人为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联络员)为承办科室负责人,县区政府分管责任人为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联络员)为县区环保局负责人。



附件2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 2017年 月 日

序号

工作内容要求

本月完成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注:工作内容要求按照附件5责任分工填写。


附件3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 2017年 月 日

序号

违法企业

案由

立案

时间

发出处罚决定书时间

处罚金额(万元)

结案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附件4


广元市2017年各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

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区(县)

2017年削减任务比例(%)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1

苍溪县

1

5

2

旺苍县

0.8

20

3

剑阁县

1

20

4

青川县

0.8

5

5

利州区

1

20

6

昭化区

1

5

7

朝天区

0.8

30




附件5

广元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责任分工及目标考核细则


单位

职责任务

目标分值

市环境保护局

考核分值

10

1.牵头制定广元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计划)。

0.5

2.负责监督检查秸秆禁烧网格化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0.5

3.配合实施重点油烟治理示范工程。

0.5

4.配合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0.5

5.加强重点行业企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和减排效果,确保实现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目标。

1

6.牵头完成砖瓦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0.5

7.加快推进焦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0.5

8.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规范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运行。

0.5

9.按省统一要求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

0.5

10.牵头组织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深化和参与川东北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0.5

11.实施大气污染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做到应处从重从严处罚。

1

12.加强大气质量监测管理,定期发布数据信息,加强与各相关单位信息互通。

0.5

13.牵头负责城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有关工作。

0.5

1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0.5

15.配合市财政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

0.5

16.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定期调度、情况通报。

0.5

17.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大气防治目标考核。

0.5

1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考核分值

5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或方案并推进实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0.5

3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0.5

4.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和设备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0.5

5.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0.5

6.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全社会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40%以内,天然气消费比重高于15%。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

0.5

7.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气化广元”行动,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城市近郊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

0.5

8.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效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快现有煤矿洗选建设与改造,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1

9.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

0.5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考核分值

6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调查核实全市各类燃煤锅炉,建立全市燃煤锅炉台账,制定淘汰方案,完成市城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加快推进其他地区现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0.5

3.完成年度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淘汰任务。

0.5

4.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0.3

5.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强化燃煤电厂、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和减排效果。

0.5

6.配合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口径调查,建立重点排放源清单,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0.5

7.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以焦化、有机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

0.3

8.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完成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0.5

9.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推动水泥窑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基本完成国家、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

0.5

10.压减工业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0.5

11.配合推进“气化广元”行动,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0.2

12.全面推进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配合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保障油品质量。

0.5

13.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工业企业削峰生产、压产限产等措施落实。

0.2

14.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

0.3

15.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2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含市城乡规划局)

考核分值

4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经审批的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

1

3.加快推进城区货运车辆停放场所规划和建设。

0.5

4.严禁城市道路乱开乱挖。

0.5

5.规范城市房屋装修扬尘污染防治,有效杜绝装修过程污染环境。

0.5

6.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

0.3

7.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城市及周边建设工地停工措施落实。

0.2

8.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城管执法局

考核分值

6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3

2.负责城市建设工地、渣场、堆场、运输、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1

3.加大城市道路和街道洒水降尘力度,强化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和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保持城市道路和街道清洁,不积存灰尘,干旱少雨天气保持主要道路和街道湿润。

0.5

4.会同市公安局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

0.3

5.落实集中处罚权区域内秸秆禁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含垃圾、落叶、杂草)和沥青、橡胶、皮革等禁烧网格化责任体系,宣传、巡查、制止和查处秸秆(含垃圾、落叶、杂草)、沥青、橡胶、皮革等露天焚烧行为。

0.5

6.牵头市城区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定点文明祭祀。

0.2

7.全面清理市城区饮食油烟排放源,建立并适时更新市城区饮食油烟排放源清单。

0.3

8.全面整治或取缔市建成区产生油烟污染的城市公园、广场和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严控城区露天烧烤。

0.5

9.检查市城区餐饮店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继续实行“以奖促治”,牵头完成2017年完成100家重点油烟治理示范工程。

1

10.配合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城市及周边建设工地停工措施落实。

0.2

11.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1

12.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2

市交通运输局

考核分值

5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

2

3.加快推进市城区货运车辆停放场所规划和建设。

1

4.提高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行业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比例。

0.5

5.加强重型柴油客货车行业监管,配合查处重型柴油客货车违法排污。

0.5

6.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0.3

7.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2

市公安局

考核分值

6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严禁敞拉敞运、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确保渣土密闭运输和慢速行驶,严禁不洁车辆入城。

0.5

3.牵头修订完善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措施,明确细化禁、限燃放的时间和区域,重新发布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从2017年10月起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4.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有效防止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环境。

0.5

5.全面调查核实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7月10日前完成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台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重点加大不达标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2017年12月30前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1

6.配合推行机动车路检,严查重型柴油客货车违法排污。

0.3

7.强化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机动车监管,不达标车辆不得登记和转入登记。

0.5

8配合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

0.3

9.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0.5

10.做好机动车活动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工作。

0.5

11.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0.2

12.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2

市国土资源局

考核分值

4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收储土地、土地整理、划拨后未交建设业主开发土地、弃土场、矿山开采及利用等所属地块和项目扬尘污染防治。

3

3.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林业园林局

考核分值

4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

0.5

3.加强对城市行道树和绿化带冲洗,保持行道树和绿化带清洁少尘。

1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林荫路、绿道绿廊和城市山体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大力实施城市生态修复,抑制扬尘产生。

0.5

5.配合城管部门整治或取缔市建成区产生油烟污染的城市公园、广场经营餐饮摊点,严控城区露天烧烤。

1

6.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0.3

7.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2

市水务局

考核分值

3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

1

3.负责河道内砂石场扬尘污染防治,做到沙石场全面覆盖和密闭、清洁运输。

1

4.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国资委

考核分值

7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1

2.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

5

3.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1

市安监局

主要责任人:王定虓 分管责任人:张阳 具体责任人(联络员):万松辉

5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1

2.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3

3.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1

市质监局

考核分值

7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配合市经信委调查核实全市各类燃煤锅炉,2017年7月10前完成全市燃煤锅炉台账和淘汰方案制定。

1

3.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

2

4.严格监管燃油品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

2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1

6.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工商局

考核分值

6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严格监管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保障油品质量。

2

3.按要求完成干洗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工作。

2

4.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大气防治行政执法,做到从严从重处罚。

1

5.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重点办

考核分值

7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1

2.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联系及所属重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

5

3.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1

市农业局

考核分值

4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配合环保和城管部门落实秸秆禁烧责任体系。

1

3.负责积极推行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2

4.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食品药品局

考核分值

7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配合城管部门全面清理市城区饮食油烟排放源,建立并适时更新市城区饮食油烟排放源清单。

1

3.配合城管部门全面整治或取缔市建成区产生油烟污染的城市公园、广场和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严控城区露天烧烤。

2

4.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饮食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或取缔。

1

5.配合城管部门全面检查市城区餐饮店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继续实行“以奖促治”,完成重点油烟治理示范工程。

2

6.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宣传。

0.5

市财政局

考核分值

3

1.负责落实燃煤锅炉淘汰、饮食油烟整治示范等补贴资金落实。

2

2.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力度,省级环境空气激励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突出问题,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解决大气污染投入不足问题。

1

市气象局

考核分值

10

1.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

2.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5

3.配合做好城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

2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考核分值

6

会同环保部门实施城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建立污染源清单,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定期会商,提高预警预报、常态管控、应急管理水平。

6

市委宣传部

考核分值

3

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方案,组织各责任部门单位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分阶段、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报道,曝光反面案例。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3

市监察局

考核分值

3

负责对不认真履职、监管责任落实差的部门单位问责,严肃追究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3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考核分值

5

1.制定本辖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道路、堆场、渣场、运输、装修等扬尘污染防治。

2

3.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1

4.负责本辖区其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执法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1.5

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考核分值

10

牵头负责加快推进“气化广元”行动,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推行“煤改气”工程。城市近郊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0

各县区

政府

考核分值

2

1.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0.5

2.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所属建设工地、道路、堆场、渣场、运输、装修等扬尘污染防治。

0.5

3.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执法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

0.5

4.负责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和减排目标任务。

0.5


目标考核办法:1.本责任分工及考核细则中所列目标分值为部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环境保护考核分值中大气污染防治所占分值;2.年终目标考核按工作任务推进进度考核计算;3.扣分事项:“五落实”缺一项扣0.1分,未按要求报送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的每例扣0.1分,缺会、代会(未书面请假)每例扣0.1分,应查处未查处、应移交案件线索未移交的每例扣0.2分,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部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责任人员受到追责的每人次扣单位0.3分,扣完为止,未安装内部食堂油烟净化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扣0.5分;4.加分事项:市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部省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5.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日常工作月调度、季调度作为年终考核加减分依据。



附件6

《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责任分解表

执法部门

法律条款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部门

第98条

1.拒绝进入现场接受检查

责令改正,处罚款2-20万元。

2.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99条

3.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责令改正或限产、停产整治,处罚款10-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请责令停业、关闭。

4.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5.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100条

6.侵占、毁损或擅自移动、改变监测设施

责令改正,处罚款2-20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8.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设备且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9.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监测数据

10.未依规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105条

11.单位燃用不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责令改正,处罚款货值1-3倍。

第107条

12.禁燃区新扩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

没收、拆除设施,并处罚款2-20万元。

第108条

13.产生有机废气未密闭,未安装使用减排措施

责令改正,处罚款2-20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1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涂料或未建立保存台帐

15.石油化工等有机溶剂企业未采取措施运维减少泄漏或未及时收集处理

16.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1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1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等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未进行污染防治,或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

第109条

1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2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第111条

2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公开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责令改正,处罚款5-50万元。

第112条

2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虚假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

23.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检验或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责令改正,处机动车所有人罚款0.5万元;处维修单位罚款0.5万元。

第114条

24.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令改正,处罚款0.5万元。

25.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环境保护部门

第117条

26.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

责令改正,处罚款1--10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27.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不能密闭易扬尘物料的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围挡

28.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降尘

29.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无防燃措施

30.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

31.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定期监测、排查隐患并防范风险等

32.持续排放有机污染物企业未采取有利工艺和方法

33.未采取措施防恶臭气体

第119条

34.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人口集中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畜禽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责令改正,处罚款0.05--0.2万元

35.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区域,人口集中区和特殊保护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罚款1-10万元;对个人处罚款0.05-0.2万元。

第120条

36.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防治设施影响周边环境

责令改正,处罚款0.2--2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第122条

3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处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上一年收入0-50%罚款。

38.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

处直接损失1-3倍罚款。

39.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

处直接损失3-5倍罚款。

第123条

40.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41.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42.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43.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第125条

44.排放大气污染造成损害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

第115条

45.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责令改正,处罚款1--10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46.建筑土方、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47.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未覆盖、绿化、铺装

第116条

48.运输环节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

责令改正,处罚款0.2-2万元;拒不改正的,车辆不许上路行驶。

第117条

49.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

责令改正,处罚款1--10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50.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不能密闭易扬尘物料的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围挡

51.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无防燃措施

52.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扬尘物料,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

第118条

53.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

责令改正,处罚款0.5-5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4.在敏感区域新扩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罚款1-10万元。

55.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之提供场地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05-2万元

第119条

56、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责令改正,处罚款0.05-0.2万元。

57.实行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焚烧沥青、橡胶、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罚款1-10万元,对个人处罚款0.05-0.2万元。

公安部门

第98条

58.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法予以处罚

第113条

59.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

依法予以处罚

第114条

60.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法予以处罚

第119条

61.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依法予以处罚

第121条

62.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法予以处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第101条

63.使用禁止的设备、产品、工艺,转移淘汰设备、产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拒不改正的,报请停业、关闭。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101条

64.进口禁止的设备、产品、工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构成走私的,依法处罚。

第104条

65.进口不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构成走私的,依法处罚。

66.进口不合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

67.进口不合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等其它添加剂

第110条

68.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构成走私的,依法处罚。

工商部门

第103条

69.销售不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

70.销售不合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

71.销售不合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等其它添加剂

72.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

第110条

73.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质监部门

第103条

74.生产不合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货值1-3倍。

75.生产不合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等及其他添加剂

第106条

76.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0万元。

交通部门

第111条

77.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公布汽车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责令整改,处罚款5-50万元。

发改部门

第102条

78.未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责令改正,处罚款10--100万元;拒不改正的,报请停业、关闭,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79.开采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报请停业、关闭。

海事、渔业部门

第106条

80.使用不合标准或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处罚款1—10万元。

第112条

81.伪造船舶排放检验虚假报告

海事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察部门

第126条

82.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依法予以处分

检察部门

第127条

83.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区域:利州区东坝、嘉陵、河西、南河、

上西、雪峰、杨家岩、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及工农镇、大石镇、宝轮镇、盘龙镇,朝

天区(城镇规划区)、元坝区(城镇规划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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