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
根据广审金外报[2017]69号和广审金外报[2017]110号审计报告要求,现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商品和货物4579536元的问题。该问题经审计指出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预算法》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杜决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商品和货物的行为发生。
二、关于未及时追缴罚没收入130万元的问题。该问题指的是对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启动“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对该公司处按10万元处罚为基数,按日连续处罚130万元的处罚,之后,该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审请了对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案进行强制执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2017川0802行审11号),准予强制执行广元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川环法广元罚字[2016]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壹佰叁拾万圆整(130.00万元)。
三、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该问题经审计指出后,我局立即将9台车辆固定资产账调整至环境监测中心站,纠正了该问题。
四、关于账表不符,相差3094687.98元问题。该问题经审计指出后,我局委托四川绍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分公司对我局账表不符的问题,全面清查了2012年至2016年所有帐务,查明原因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环保局各项收支符合《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账务处理正规,未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不存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账表不符的主要原因是每年底向财政部门报决算时,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精,造成决算报表数与账务数不符。之后,我局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对接,财政部门口头答复,2017年决算时依据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调整报表年初数,纠正账表不符的问题。
五、关于支付施工单位代垫设计费72267元票据使用不合规的问题。该款项属环境监管能力恢复建设项目,2016年在支付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尾款时,原设计单位已不存在,无法开据设计费发票,加之施工单位不具备开据设计费发票的资质,经协商,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由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冲抵设计费。今后严把票据审核关杜绝类似的事再发生。
六、关于“往来科目中核算收支91672.8元”问题。该问题审计指出后,我局已立即进行了科目调整,纠正了该问题。
七、关于固定资产登记不符的问题。该问题属会计人员重复登记造成,经审计指出后,已作固定资产账务调整,纠正了该问题。
附:1.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川0802
行审11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广元罚
字[2016]9号)
2.记账凭证(记0034号及记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