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8-03 分享:



广污防办201725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元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切实做好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落实《广元市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要求,借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契机,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材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巩固成果,采取关停一批、搬迁一批、转型一批、治理一批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对“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

(一)主要的违法行为。

不符合产业政策:全市范围内不符合各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和目录,属淘汰类产业,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化解的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

不符合规划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

排污超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不具备环保治理和达标改造可行性。

其它违法违规: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及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重点整治行业(但不限于下述行业)。

黑色和有色熔炼加工、化工、砖瓦窑、铸造、石灰窑、废塑料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以及砂石场、建设工地、养殖、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制鞋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的小型加工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0日)。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实行责任制,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散乱污”企业污染源清单,包括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装置、治污设施、主要污染物种类等信息。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对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分类整治。请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按期将摸底调查表上报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7年9月1日-12月31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12月底前由各县区、广元经开区依法全面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治理后可以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原则,逐一完成方案制定,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11月底前全部停产并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经所在县区、广元经开区审核后,方可投入生产。2017年12月底前,未停产或未完成治理的,由各县区、广元经开区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对已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要求,提升企业装备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

对涉及违法违规占用土地,以及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占用土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2月前)。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要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关停取缔进行全面检查,对搬迁改造企业逐一验收。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交叉互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情况进行抽查;要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逐一销号,适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作为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和分类处置,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间进度表,淘汰关闭违法违规工业企业,并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按产业布局有序外迁。

(二)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川委厅〔2016〕87号)和《广元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广委办〔2017〕12号)文件中确定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1.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整治和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逗硬考核。指导市环保局建立专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推进过程中滞后项目和属地责任主体进行专项督办,督办情况计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2.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新的开放理念,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城市间互动发展,加强城市间友好交流,支持整合搬迁和梯度转移。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电、断气等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牵头建立全市工业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并推进实施。

4.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市经信委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6.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主体功能区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

7.市安监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8.市工商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控制、有效治理,坚决遏制其滋生蔓延势头。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开展梳理清理工作,支持按产业布局落户的整合搬迁企业,转移、完善相关手续。

9.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工业企业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

10.市农业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

11.市林业园林局。会同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以林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企业的整治工作。

12.市水务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供水单位对涉案企业实施断水措施。

13.市公安局。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公告,制定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强化部门联动。环保、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的社会共识;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中整治取缔工作,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工作开展情况随时随机进行巡查、调度、点评,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强化政策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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