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核技术应用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广元市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负责对市辖区内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
四、报批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建设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完工后申请验收时,应当填写《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见附件2)。
上述《登记表》、《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各一式4份,并报送电子文档。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验收审批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五、审批要点
1.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备案
市环保局应定期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结果报省环保局备案。
附件: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