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函〔2018〕163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18〕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县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18〕21号)的要求,督促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强化落实园区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加快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重点推动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置、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建设;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项目,各县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不得受理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县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以及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产业园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治。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配备与园区规模、产业相适应的专职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区内企业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在线或定期污染源监测。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区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
联系人:黄志英
联系电话:5572073
电子邮箱:huifafen@qq.com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18〕21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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