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环办函〔2018〕83号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控制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55号)转发你们,请各检验机构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检验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王 飞 0839-3316203
邮 箱:4806800@QQ.com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55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df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