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来源:本网或转载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1-03-02 分享: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条例》的有关规定,

(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名)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负责人。

二、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安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核安全局。

四、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及台帐,定期清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报废放射源。

五、在20101231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设施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辐射防护设施安全可靠,不被破坏。

2、原则上不开展任何涉及医用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同位素的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

3、确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开始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在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时事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押运和全天24小时看守。

4、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场所的单位,每2周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核安全局电话或传真报告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

5、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场所的单位,每2周向市环境保护局电话或传真报告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

六、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电话(手机):

期:

单位地址:

附注:

1、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核安全局

联 系 人:杨有仪孟繁忠傅嘉媛

联系电话:028-861262758611331986111686

真:028-86119656

2、广元市环保局3、县(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李 耘罗国新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839- 3310879联系电话: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核安全局、市环保局和县区环保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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