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综合整治方案
来源:广元市环保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8-11 分享:



广污防办201716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物综合染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广元市挥发性有机物污物综合染整治方案

一、总体思路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化工、涂装、印刷包装、木业、焦化、生活服务业等我市涉及的6个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利州区剑阁县青川县苍溪县旺苍县昭化区6县区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统一要求,将旺苍县攀成钢焦化公司作为第一批 VOCs治理重点项目
 三、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到2020年,全面完成化工、涂装、印刷包装、木业、焦化、生活服务业等我市涉及的6个重点行业整治任务,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完成VOCs重点工程减排100吨,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

2.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原则上全市不再新建和扩建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治,严格限制危害生态环境功能的VOCs排放重点产业发展。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督促高污染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淘汰高污染工序,明确时间表限期迁建入园发展。鼓励企业间(尤其是表面涂装等通用性行业)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和区域环境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坚决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

2.进一步清理违规建设项目。结合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对无环评批、未经三同时验收等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依法从严查处。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进一步健全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特别是严格涂装、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等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

(三)提升工艺装备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四)强化污染治理
 1.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当地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企业VOCs排放总量及当地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明确重点整治内容。加快实施纳入全省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旺苍攀成钢焦化公司),应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整治情况
2.全面落实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所有重点行业涉及到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各重点行业以及储存和运输业的整治验收按照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要求执行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人才培训和监测计划,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县区监测站必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定期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监测(含验收监测)。企业应当加强自行检测能力建设,化工企业逐步建立与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重点企业需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提升环保设施监控能力。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重点地区要建立区域大气中VOCs浓度实时监控体系,重点监控典型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分析VOCs排放清单的动态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全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污染源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健全VOCs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重点区域应建立VOCs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故时及时有效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企业一厂一档要足以查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第三方监测及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记录)、原来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当地环保部门应保留拆除生产设备及关闭企业的相关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及前后影像对比等资料,以核定VOCs减排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环保、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虽建有环保设施,但运行维护存在重大缺陷、净化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探索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复合大气污染研究及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县区要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完善推进机制。各地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奖励;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环保税)征收政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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