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二、办理对象
受四川省环保厅委托,广元市环保局办理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凡是在广元境内从事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广元市环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可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1、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2、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5、人员培训制度。
6、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7、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8、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9、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四)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六)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提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对要件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要件审查不合格将资料返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整理资料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要件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递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重新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 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 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对象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需延续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保局
四、许可证延续申报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延续许可证时,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下载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自查报告。
以上材料二份,地处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后面。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延续的申请报告及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对要件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要件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将资料返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整理资料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要件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递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重新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址: 广元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二、办理对象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四、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需要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下载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出变更说明的证明文件。
(四)许可证正、副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变更的申请报告及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必要时对许可证变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具备条件者,予以批准。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址: 广元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性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二、办理对象
(一)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保局
四、申请条件
(一)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注销许可证时,应当向广元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下载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有放射源单位)
(四)如需退役环评的需附已有或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注销的申请报告及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市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必要时对许可证注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具备条件者,予以批准(许可证注销的单位如要进行退役检查的需提供退役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址: 广元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批准文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证件类型 |
号码 |
||
种类和范围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电话 |
||
附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其他 |
||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注销,原许可证正、副本收回 □ 不同意注销(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四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受理文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单位电话 |
||
证件类型 |
号 码 |
|||
种类和范围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电 话 |
|||
附 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其他 |
|||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2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监测报告包括延期当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批准文号:国环辐审[ ] 号
原核准事项 |
变更后的事项 |
|||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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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类型 |
|||
号码 |
号码 |
|||
种类和范围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电话 |
|||
附 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
|||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变更 □ 不同意变更(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变更后的事项”未变更的填写“—”。单位盖章须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批准文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证件类型 |
号码 |
||
种类和范围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电话 |
||
附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其他 |
||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注销,原许可证正、副本收回 □ 不同意注销(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四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申请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批准文号:国环辐审[ ]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号码 |
|||
原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 |
增项后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经办人 |
电话 |
||||
附 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新增内容的环评批复文件 其他 |
||||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增项 □ 不同意增项(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活动种类或者范围,设施或者场所发生较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证。
附件: 新增活动种类和范围
(一)放射源
序号 |
核素 |
类别 |
总活度(贝可)/ 活度(贝克)×枚数 |
活动种类 |
新增活动种类和范围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
工作场所名称 |
场所 等级 |
核素 |
日等效最大 操作量(贝可) |
年最大用量(贝可) |
活动种类 |
新增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射线装置
序号 |
装置名称 |
类别 |
装置数量 |
活动种类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批准文号:国环辐审[ ] 号
单位名称 (盖章) |
|||||
地 址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号码 |
|||
原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 |
部分终止后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
||||
经办人 |
电话 |
||||
附 件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其他 |
||||
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部分终止 □ 不同意部分终止(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2.部分终止后,再新增设施或者场所按照许可证申请或增项要求办理。
附件: 部分终止活动种类和范围
(一)放射源
序号 |
核素 |
类别 |
总活度(贝可)/ 活度(贝克)×枚数 |
活动种类 |
部分终止活动种类和范围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
工作场所名称 |
场所 等级 |
核素 |
日等效最大 操作量(贝可) |
年最大用量(贝可) |
活动种类 |
部分终止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射线装置
序号 |
装置名称 |
类别 |
装置数量 |
活动种类 |